开云(中国体育)-kaiyun官方网站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开云体育全站-官方登录入口
开云体育全站-官方登录入口
 
 
开云新闻 行业动态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7-24 18:30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全省工信系统制定和调整行政裁量基准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2021〕315号)要求,我局梳理编制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

  序号违法行为子项法律依据经办 处室违法程度档次违法情形处罚幅度备注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工信处严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特别严重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处罚(含3个子项)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处罚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工信处一般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未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 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 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处罚严重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特别严重A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拆分项目、 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处罚B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3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1.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2.《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科工爆〔2007〕192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取消部分委托和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2021〕220号),保留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第7项“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处罚”、第8项“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实施,涉及吊销民爆销售许可证的,由省工信厅负责实施,涉及吊销民爆生产许可证的提请工信部实施。工信处一般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A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B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C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特别严重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万元以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上50万元以下罚款,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工信处一般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严重A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2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B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特别严重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50万元的罚款,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4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3个子项)1.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2.《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取消部分委托和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2021〕220号),保留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第9项“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第10项“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处罚”、第11项“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实施,涉及吊销民爆销售许可证的,由省工信厅负责实施,涉及吊销民爆生产许可证的提请工信部实施。工信处轻微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处罚严重违反本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为销售企业,应上报省工信厅吊销民爆销售许可证,如为生产企业,应上报工信部吊销民爆销售许可证3.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特别严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为销售企业,应上报省工信厅吊销民爆销售许可证,如为生产企业,应上报工信部吊销民爆销售许可证5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履行管道保护责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30号,2010年)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地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报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地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工信处轻微有以下行为,但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制度不完善,巡护、检测和维修记录不完整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的 3.存在管道安全警示不清或管道标志损毁的情况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地部门备案的 5.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6.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有以下情形的: 1.管道日常巡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外部安全隐患;或存在管道逾期未检测,且逾期不整改的 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3.存在管道安全警示不清或管道标志损毁的情况,且逾期未整改的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后,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地部门备案,未定期开展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且逾期不改正的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影响的,但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未造成社会危害,但逾期仍不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有以下情形的: 1.未建立管道日常巡护制度,未配备专门日常巡护人员,未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逾期不改正的 2.对存在严重安全缺陷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的 3.存在未按规定设置管道标志和安全警示的管段,且逾期不改正的 4.未依照规定绘制管道竣工测量图;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后仍未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预案,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 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6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工信处轻微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责令停止。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个人:罚款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严重损坏管道或者附属设施的,构成安全隐患的,引发管道事故的。单位:罚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7未经依法批准,进行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施工作业的处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 、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工信处轻微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施工作业的,未拆除违法建构物或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严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施工作业的;构成管道安全隐患的,或者引发管道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8对危害管道安全禁止行为的处罚(含5个子项)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工信处轻微违法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责令改正。一般影响到安全运行,但未引发管道事故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引发管道事故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轻微违法移动、损毁、涂改管道标志的。责令改正。一般导致无法确定管道位置、走向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管道维修、抢修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轻微违法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使重型车辆。责令改正。一般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导致管道损坏或者巡查便道损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轻微违法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责令改正。一般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坏管道的,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妨碍管道巡护、检测、抢维修的,或者引发管道隐患、事故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轻微违法阻碍管道建设的。责令改正。一般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造成管道建设停工的,或者给建设造成一定损失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9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信处轻微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严重A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B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高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特别严重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高于5000万元的项目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0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工信处一般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严重故意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特别严重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1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信处一般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招标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工信处一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严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1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信处一般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低于1000万元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半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别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5000万元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信处一般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低于1000万元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特别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5000万元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信处一般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严重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信处严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千7‰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特别严重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7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信处一般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分包无效;处分包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特别严重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8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工信处一般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低于1000万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5000万元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19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处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信处轻微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A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高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别严重未能限期改正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单项合同高于5000万元的项目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1.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工信处一般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予以警告,责令改正2.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处罚 严重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拒不改正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的罚款。3.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4.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特别严重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拒不改正的项目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5.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2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处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工信处严重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处罚在评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严重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处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工信处一般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低于100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特别严重违反本规定,单项合同高于5000万元的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信处一般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首次违法,未造成损失的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首次违法,造成损失的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多次违法的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等的处罚(含6个子项)1.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 (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工信处一般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2.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3.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处罚4.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处罚严重违反本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处罚6.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处罚25对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企业的处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工信处一般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26对未按照核准内容建设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含2个子项)1.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 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信处一般A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项目未投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严重A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项目已投产的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2.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B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不构成犯罪且尚未开工建设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C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构成犯罪且尚未开工建设的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严重A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开工建设未投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开工建设已投产的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信处轻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一般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8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的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信处严重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且项目已动工未投产的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特别严重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且项目已投产的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工信处一般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严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经责令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经责令拒不整改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30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工信处一般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责令限期治理严重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责令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特别严重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治理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31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轻微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一般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32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轻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处五万元罚款严重责令限期改,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3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轻微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严重二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1-3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3-5万元罚款34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轻微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一般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经责令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罚款严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经责令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处10-2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经责令拒不落实整改要求,且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处20-30万元罚款35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轻微1.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2.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3.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一般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仍有以下情形的: 1.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2.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3.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各处1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36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处罚 《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轻微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处一万元罚款严重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37违反《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有关行为的处罚(含6个子项)1.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3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工程建设项目因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造价。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对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对建设单位按照其低于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数量,每吨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二)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处以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现场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量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信处一般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对建设单位按照其低于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数量每吨处以三十元的罚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2.未按《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一般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未履行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反《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一般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处以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4.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的处罚一般拒不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严重拒不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不符合《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所列情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一般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按现场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量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6.违反《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一般违法有关规定,未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违法有关规定,未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工程概算、预算、决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8建设单位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处罚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日修正) 第二十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工信处严重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选用粘土制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9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项目的处罚(含3个子项)1.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的处罚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信处一般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2.违反规定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处罚一般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3.违反规定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处罚一般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40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违规使用粘土制品的处罚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实心粘土砖(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信处一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违规使用粘土制品的责令限期改正严重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1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含6个子项)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信处一般首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再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改正,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10000元罚款个人罚5000元以下、单位罚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一般擅自私增容量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严重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每千瓦(或每千瓦时)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一般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擅自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严重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对擅自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十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如:影响其他用户用电等可下达中止供电决定,并处以每次10000及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1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含6个子项)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虽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却又危及电网安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未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应责令其赔偿严重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危及电网安全,但未造成电网安全事故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规定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危及电网安全,造成电网安全事故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5000元及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联系我们

0551-82389069 仅限中国 9:00-20:00
微信二维码
Copyright © 2010-2024 开云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1003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