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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即日起向物业公司等转供电单位缴纳电费的餐饮企业等有望享受电费退还政策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6-09 21:40

  19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获悉,根据我省最新实施的《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转供电单位按非直抄用户电表类型选择电费收取方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好消息!即日起向物业公司等转供电单位缴纳电费的餐饮企业等有望享受电费退还政策(图1)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根据该政策,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若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0.9203元与0.9091元之间的电费差值,商业综合体应当退还用户。

  同时,政策还明确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若转供电单位存在乱收费等现象,非直抄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线或政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定的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好消息!即日起向物业公司等转供电单位缴纳电费的餐饮企业等有望享受电费退还政策(图2)

  1.上表所列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目前,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定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0.9203元与0.9091元之间的电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费差值,商业综合体应当退还用户。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七、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如何计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单独计量的,不执行扣除政策。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19年10月份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0.8 元/每千瓦时(0.8元/千瓦时=80万元÷100万千瓦时),同期蓄能设施(假设不满1千伏接入)用电量为12万千瓦时,全部为低谷时段用电(低谷电价0.3249元),所用电费为3.8988万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某商业综合体,2019年10月份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单价调整为:

  1、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调整为(80万元-3.8988万元)÷(100万千瓦时-12万千瓦时)=0.8648元/千瓦时。

  八、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以及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工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0.75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0.75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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